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20歲參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舉辦之「茶葉感官品評專業人才能力鑑定」具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;入會費新臺幣1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2,000元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(最高上限二人,增加一人增收新臺幣2,000元),以行使會員權利;入會費新臺幣3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5,000元。
三、永久會員:凡具本會會員資格一次繳清會費者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;入會費新臺幣1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凡個人會員常年會費一次繳納3萬元整或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12萬元整即為個人永久會員或團體永久會員。
四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為贊助會員。(贊助會員得比照會員參加本會舉辦之研討會、訓練、專題講座以各種聯誼活動,以加強交流)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,任期4年。
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(含常務理事5人,其中1人為理事長)、候補理事5人。常務理事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。理事長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
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5 人(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並為監事會召集人)、候補監事1人。監事會置常務監事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十三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